請求給付資遣費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LDV-114-勞補-39-20250318-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9號 原 告 何榮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鑫線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 幣(下同)25,6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惟原告本件 起訴係因給付工資等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 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 ,500元×1/3=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