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LDV-114-勞訴-11-20250221-1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1號 原 告 陳怡真 被 告 多面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乃勞工即原告本於勞動契約、勞工法令對雇主即 被告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公司之登記地址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有被告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另原告之勞務提供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可佐(見本院卷第43頁)。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所在地或原告勞務提供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