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LDV-114-勞訴-5-20250303-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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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陳昭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環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27,2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35元,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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