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V-114-司促-1075-2025033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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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菁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秀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為票據法第133條所明定。準此,執票人就自發票日起至付款提示日前1日止之利息,並無請求權可言。查債權人係於民國114年1月17日為付款提示並遭退票,此有退票理由單可憑。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僅得請求自民國114年1月17日起算之利息,其請求民國114年1月16日以前之利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