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LDV-114-司促-296-202503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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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王仕安 簡棕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電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妤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妤甄 高永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296,269元,及自民國1 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00,000元,及自民國1 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979,173元,及自民國1 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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