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LDV-114-司促-327-202503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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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梧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127元,及其中新臺幣52,2 13元,自民國94年7月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8,745元,及其中新臺幣170 ,960元,自民國94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878元,及其中新臺幣29,1 63元,自民國95年1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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