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LDV-114-司促-333-202503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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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英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9,183元,及自民國( 下同)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400元,第2期收取500元,第3期收取600元,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