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LDV-114-司促-373-202503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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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洪忙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負一般 保證人責任等語。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所載,債務人雖於系爭契約上簽名蓋章,然系爭契約並未勾選債務人係連帶保證人或共同連帶借款人,債務人於系爭契約中之權利義務不明,尚無法釋明債務人為系爭契約中之一般保證人。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