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LDV-114-司促-556-202503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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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蘇龍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思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45,150元,及自民國113年 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76,799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