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LDV-114-司促-595-202503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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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昀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鵬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52,667元,及自民國113 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昀潔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游 鵬弘、陳淑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 ,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265,22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 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游昀潔自民國113年06月2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52,66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游鵬 弘、陳淑慧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 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