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LDV-114-司促-6-202503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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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蘇秀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淼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5,9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0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616元 鍾淼楹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9日止 年息1.845% 001 新臺幣35616元 鍾淼楹 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2.214% 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利率1.845% 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0350元 鍾淼楹 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9日止 年息1.845% 002 新臺幣70350元 鍾淼楹 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2.214% 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按年利率1.845% 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 鍾淼楹 於民國109年5月13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現為1.845%】,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一條),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二、債務人 鍾淼楹 再於民國110年6月16日向聲請人申請勞工紓困貸款金額新臺幣1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三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利率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現為1.845%】,並約定自撥款日起,一個月為一期,前六期暫不攤還本金,自第七期起按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予聲請人(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一條),雙方立有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乙紙為憑。三、嗣債務人透過『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申請前置協商,並與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並簽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債務人同意自民國111年8月起,分71期利率7%,於每月10日以新臺幣13,000元依各債權銀行債權比例清償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四、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於113年11月18日寄發存證信函,仍未獲付款,依協議書第4條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回復原契約約定辦理,今債務人仍積欠本金合計新臺幣105,966元整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迄未受償,依「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第20條約定,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 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是以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此 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鑒釋明文件:1.勞工紓困貸款借款約定書二份。2.放款往來明細 3.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 4.戶籍謄本 5.存證信函暨回執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