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LDV-114-司促-67-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4,919元,及其中新臺幣150 ,434元,自民國99年4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