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LDV-114-司促-677-202503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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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啓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孟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375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為民法第229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債權人陳稱兩造約定清償期限為民國113年5月30日,並提出金錢借貸契約書以為釋明。則依上開民法規定,債務人應自同年6月1日起始負遲延責任。是債權人請求計算至民國113年5月30日止之利息,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