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V-114-司促-700-202503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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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富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73,464元,及自民國( 下同)113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400元,第2期收取500元,第3期收取6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