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V-114-司促-762-2025032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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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嘉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泰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1,151元,及自民國( 下同)112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內)須給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須給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須給付500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