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LDV-114-司促-88-202503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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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宥均 林珊羽 一、債務人施宥均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704元,及其中新臺 幣512元,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17,649元,自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施宥均、林珊羽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279元 ,及其中新臺幣14,033元,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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