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2-19
案號
SLDV-114-司司-4-20250219-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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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許美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蓮聖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等,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呈報為相對人蓮聖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 ,未提出股東名簿、選舉清算人會議及財產目錄暨經股東會承認之會議紀錄及簽到記錄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函請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聲請人具狀自稱為獨資無股東故無資料可補,109年即解散無財產,無法補正財產目錄等語,惟經本院查詢,聲請人所陳報之組織為有限公司,設立時有股東五人,並有選舉清算人之會議紀錄等,有本院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上開資料業經本院查詢在卷,聲請人如要再為聲請,應提出股份轉讓後之股東名簿、如無財產應提出財產為0元之財產目錄暨資產負債表等表冊經股東承認之會議紀錄及股東簽到記錄,再向本院聲請,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