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LDV-114-司司-45-20250305-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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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偉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佑銓鋁業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業已解散,聲請人提出解散 登記等資料,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佑銓鋁業有限公司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 聲請人前已向本院聲請,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司字第321號於民國113 年11月14日准予備查在案,故聲請人就同一事件重覆聲請,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