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LDV-114-司家他-8-20250325-1

字號

司家他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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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他字第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訴訟救助聲請人甲○○與相對人乙○○間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業 經裁定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乙○○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訴訟救助聲請人甲○○向本院對相對人乙○○聲請變更子 女姓氏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74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9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甲○○因而暫免繳納聲請費用。現上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業經本院第一審裁定確定在案,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係屬非因財產權 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故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為1,000元,應即由相對人乙○○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元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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