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LDV-114-司家催-13-20250328-1
字號
司家催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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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余景登律師(即被繼承人翁啟益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翁啟益(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00巷00○0號)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翁啟益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法院公告 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向聲請人余景 登律師即翁啟益之遺產管理人(地址:高雄市○○區○○○路00號41 樓之2)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如不於前開期間內為報明、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翁啟益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 年以上之 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翁啟益於民國100年4月17日死 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22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聲請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經聲 請人提出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2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堪認為真。是聲請人聲請准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