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V-114-司拍-11-2025033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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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曲冬梅 相 對 人 蘇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對伊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所訂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200 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債務清償日期為110年12月29日,經113年2月21日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債權轉讓通知書等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債權清償日期已屆至,是 其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