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LDV-114-司拍-6-20250220-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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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高美碧 相 對 人 范錦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2年6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對伊於82年5月2日至84年5月2日存續期間所負債務請求權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82年2月10日向伊借款300萬元,簽發本票300萬元,詎相對人逾期未依約清償30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影本乙紙、支付命令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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