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SLDV-114-司票-1482-20250307-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82號
聲 請 人 蔣坤成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于仙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㈡請補正現實提示本票日為民國?年?月?日。㈢請提出請求利息16%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