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DV-114-司票-1512-20250326-4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1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網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 。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網酷股份有限公司、王婕羚即 王怡苹、黃春榕於民國112年2月7日共同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390萬元、到期日係114年1月13日之本票1紙准許強制執行,應繳納程序費3,000元,惟僅繳納2,000元。經本院於114年2月17日裁定限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20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