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7
案號
SLDV-114-司票-1515-2025032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1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石震國 陳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0年6月10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190,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5,715元,及自民國113年1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2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0年6月10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190,000元,到期日113年12月10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票款本金35,715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