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V-114-司票-1522-2025033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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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2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簡廷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精國際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相對人有法定代理人者,聲請狀應載明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非訟事件法第30條定有明文。非訟事件之聲請,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法院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以天精國際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惟聲請狀所載 之法定代理人楊逸學業已死亡,非正確之法定代理人。本院乃於114年3月5日限期命於文到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7日收受後,逾期迄未補正。故聲請人對相對人天精國際有限公司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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