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5

案號

SLDV-114-司票-1545-20250325-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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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45號 聲 請 人 牙璽琹 相 對 人 黃笑妹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發票 日起至到期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不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54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08年9月2日 100,000元 112年9月3日 112年9月3日 TH323377 2 108年9月4日 100,000元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5日 TH323378 3 109年8月10日 100,000元 112年8月11日 112年8月11日 TH323392 4 109年9月10日 65,000元 110年9月10日 110年9月10日 TH323409 5 110年2月8日 140,000元 113年2月9日 113年2月9日 TH32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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