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DV-114-司票-1552-20250326-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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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52號 聲 請 人 林勝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振榮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為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振榮所簽發之本票紙准許強 制執行,雖於聲請狀聲請事項欄記載「裁定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等語,但未提出該附表,致無從審認欲聲請之本票為何。本院簡易庭乃於民國114年2月14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證。然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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