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2
案號
SLDV-114-司票-2-20250212-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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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緯濠 相 對 人 楊明學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利息部分,聲請人聲請分別自民國112年3月 29日與同年6月3日起計算利息,惟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應以其提示日為到期日,依票據法第97條第1項規定,自發票日起至提示日前1日止之利息,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00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 提 示 日 ) 1 112年3月28日 160,000元 未記載 112年4月28日 CH988108 2 112年6月2日 60,000元 未記載 112年7月2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