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LDV-114-司票-2304-20250310-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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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04號 聲 請 人 楊慶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心瑜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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