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LDV-114-司票-2324-20250328-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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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24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宏 相 對 人 寬心文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思賢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金額新臺幣10,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25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本票,到期日民國113年12月2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