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3

案號

SLDV-114-司票-445-20250313-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陳鈺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祐新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附表所示本票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 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同法第124條亦有明定。又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本票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如未踐行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其行使追索權之形式要件未備,即不得聲請裁定准就本票票款為強制執行。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周祐新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三、經查,系爭本票均記載到期日如附表之到期日欄所示,而聲 請人自陳於附表所示提示日經提示未獲付款,該等提示日均早於到期日,不生提示效力,依法尚無追索權可資行使,聲請人就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44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號 (新臺幣) 1 113年7月6日 4,000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6日 CH666575 2 112年12月27日 16,000元 113年1月5日 112年12月27日 CH279283 3 113年6月3日 4,000元 113年6月5日 113年6月3日 CH666567 4 113年5月17日 5,00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5月17日 CH666564 5 113年5月17日 4,00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5月17日 CH666563 6 112年12月29日 6,000元 113年2月5日 112年12月29日 CH279295 7 113年6月19日 2,000元 113年6月20日 113年6月19日 CH666571 8 113年5月31日 4,000元 113年6月1日 113年5月31日 CH666565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