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LDV-114-司票-669-2025031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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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6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驥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黃驥所簽發之本票,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黃驥依本院查詢戶政資料顯示已於民國113年1 2月9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