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18
案號
SLDV-114-司繼-216-2025021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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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楊碧華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 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 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 第1項第2款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楊碧華於民國111年1月18日死亡,被繼承人 生前最後設籍地為臺中市,有聲請人所提除戶謄本影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