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LDV-114-司繼-281-2025022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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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丙○○ 丁○○ 戊○○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全體聲請人與聲請狀用印相符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需 為拋棄繼承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為未成年聲請人乙○○、丙○○利益拋棄繼承切結書,其上 需蓋用聲請人全體法定代理人之印鑑章。 (三)聲請人乙○○、丙○○應於聲請狀當事人欄詳載全體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住所。 (四)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五)聲請人丁○○、戊○○、甲○○應於聲請狀具狀人欄簽名及補蓋印 鑑證明章。 (六)未成年聲請人乙○○、丙○○之全體法定代理人應於聲請狀 具狀人欄書寫其姓名,並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其法定代理人。 (七)提出未成年聲請人乙○○、丙○○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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