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LDV-114-司繼-31-20250221-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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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廖筱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准對被繼承人許靖禾(女,民國00年 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准對被繼承人許靖禾(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 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