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18
案號
SLDV-114-司繼-332-2025031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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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李建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 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 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 第1177條、第1178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次按遺產繼 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 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有明文。又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 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 74條第1 項、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隆樹前於民國91年被新北市 政府社會局以遊民身份安置於誠信家園教養院,被繼承人於101年3月15日轉介安置入住聲請人處。被繼承人已於113年8月25日死亡,被繼承人入住期間之財務依據財團法人台灣少私立桃園仁愛之家保管住民財物管理作業辦法保管,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併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為其共同生活戶住民,並於其亡 故後為其保管財產,業據提出死亡證明書、被繼承人存簿、住民購物明細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處理喪葬事宜,並保管遺產,自屬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其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自屬有據。惟查被繼承人尚有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姊妹王李花即為被繼承人適法之繼承人,有新北市金山戶政事務所114年3月10日函及附件在卷可稽。從而,被繼承人既尚有繼承人存在,即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遽為聲請選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