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DV-114-司繼-588-2025032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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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A01 A02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及第6 條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死亡,被繼承人 甲○○生前最後設籍地為○○市○○區○○路00號00樓之0,有被繼承人甲○○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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