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LDV-114-司繼-600-2025032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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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0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兼送 達代收人 林龍騰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江快真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㈠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㈡推薦適任之遺產管理人人選(律師、會計師、地政士),並提出經其同意擔任之同意書、聯絡地址、電話、相關專業資格證照影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㈢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