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3-06

案號

SLDV-114-司繼-79-20250306-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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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9號 聲 請 人 A01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後附多元化繳費單)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含被繼承人各順位繼承 人之姓名、存歿情形,若無該繼承人,請填載無)。 (三)請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書之印鑑章 相符;請用印於後附影本後寄回)。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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