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LDV-114-司聲-25-20250207-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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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謝文男 相 對 人 吳佳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零 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 年度訴字第12 7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 0 萬9,3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萬9,609 元,已全數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 萬9,609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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