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V-114-司聲-37-2025033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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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歐淑滄 相 對 人 歐衍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歐衍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 陸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 第46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6 80元,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32,68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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