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LDV-114-司聲-41-20250328-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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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福德祠 法定代理人 陳東源 代 理 人 王中騤律師 相 對 人 黃俊珉 陳子宗 倪萬家 王君豪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黃俊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玖佰 伍拾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子宗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玖佰 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倪萬家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貳仟 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君豪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 玖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 第37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除撤回部分外)由相對人黃俊負擔百分之20、相對人陳子宗負擔百分之14、相對人倪萬家負擔百分之65、相對人王君豪負擔百分之0.5,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附表:114年度司聲字第41號 審 級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83,269元 聲請人原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8,303,400元,預納裁判費83,269元,嗣因減縮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改為3,958,500元【(3.77+2.74+12.17+0.17)×210,000=3,958,500】,據以計算應納之裁判費為40,204元,逾該部分之裁判費,應由聲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 項)。 地政測量費 9,380元 聲請人預納。 戶籍謄本規費 210元 聲請人預納。 總計 92,859元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第一審訴訟費用:40,204+9,380+210=49,794元 相對人黃俊負擔百分之20:49,794×20/100=9,959 相對人陳子宗負擔百分之14:49,794×14/100=6,971 相對人倪萬家負擔百分之65:49,794×65/100=32,366 相對人王君豪負擔百分之0.5:49,794×0.5/100=249 餘由聲請人負擔:49,794-9,959-6,971-32,366-249=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