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LDV-114-司聲-62-20250310-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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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楊皖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奇磊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聲請人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以與相對人間之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業經 本院113年重訴字第15號判決確定為由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本件聲請狀之聲請人非當事人,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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