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V-114-司聲-67-20250331-1

字號

司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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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孫世豪 潘宏朋 相 對 人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景山 相 對 人 陳薇旭 上列當事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1219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存字第一二一九號提存事件,聲請 人提供之聯邦商業銀行內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 臺幣伍拾萬元一張(存單號碼:UB0000000)、新臺幣壹拾萬元 三張(存單號碼:UA0000000、UA0000000、UA0000000),合計 捌拾萬元,准以同額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 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91號裁定 ,以如主文所示之聯邦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121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前開定期存單即將到期,聲請准予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提存書、民事裁定等 影本無誤,並本院調取上開提存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所為本件之聲請,於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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