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LDV-114-司財管-1-20250328-1
字號
司財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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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 聲 請 人 大華觀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劉連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42條第1項、第6條第1項本文分 別定有明文。是法院於受理選任財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 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查本件失蹤人吳石頭之失蹤前最後住所係設籍於新莊郡鷺洲 庄三重埔字菜寮百三十二番地,此有聲請人所提失蹤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上開地區為臺灣日治時期之行政區,今新北市蘆洲區及三重區。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