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日期

2025-01-20

案號

SLDV-114-司養聲-3-20250120-1

字號

司養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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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A01 A02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A03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具狀人欄欠缺被收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請於隨函檢附之聲請狀影本上補正後寄回本院(如係在境外作成,應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 (二)收養契約書(如係在境外作成,應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 (三)被收養人之人民身分證、家庭戶口簿(應經我國駐外機構認 證)。 (四)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 無戶籍謄本,請提出護照影本及合法居留證明文件。 (五)被收養人生父母結婚及離婚之證明文件。 (六)被收養人監護權所屬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 (七)本件被收養人是否已完成越南當地國之收養程序?若是,請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越南收養法暨其中文譯本。 (九)被收養人生父同意本件收養之同意書(應經我國駐外機構認 證)。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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