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V-114-司-11-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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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柯孫麒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聖瑪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柯孫麒為相對人聖瑪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聖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聖瑪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聖瑪公司)之清算人,而聖瑪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聲請人並同意擔任聖瑪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聖瑪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聖瑪公司之股東 臨時會議事錄及帳冊清表、聲請人簽立之同意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365號呈報清算人、114年度司司字第16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故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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