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LDV-114-司-2-20250207-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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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施碧芬 相 對 人 承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施碧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指定施碧芬為相對人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 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管人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已依法進行清算完結,並經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5日承認,同時選任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承認報表及選任簿冊文件保存人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管人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相對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4至20頁),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13年度司司字第379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核屬實,揆諸首開條文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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