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LDV-114-司-24-20250331-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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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魏建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香港商睿智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定 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有限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 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94條定有明文。是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之產生,僅須經由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無需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由法院指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之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經 股東同意指定簿冊保管人為聲請人,爰聲請本院指定簿冊保管人等語。惟查,相對人為有限公司,依前揭規定,關於清算完結後公司帳簿、表冊、營業與清算事務等文件之保管人,僅以股東過半數同意定之即足,尚無聲請本院指定簿冊保管人之必要,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傅郁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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